詳情描述
一、案情回顧:
7月23日下午3點,在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東北虎園內(nèi)發(fā)生一起老虎吃人事件。上顯示,當事游客在自駕車游覽過程中,一女子從副駕駛繞到汽車駕駛座時,突然被一只老虎拖走;同車男子和另一名女子馬上下車施救,但后還是致1死1傷,那么老虎吃人這樣的事件不是發(fā)生在荒野或是森林,而是發(fā)生在野生動物園中,到底動物園要不要賠錢,怎樣賠才合理呢?
二、法律分析
針對此事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很大的爭議,我所(鼎弘律師事務所)詳細說明一下我所對這個事件的侵權法適用的看法。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是有爭議的。在制定侵權責任法的時候,對于第八十一條很多人都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家養(yǎng)動物損害他人都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為什么動物園的動物都是猛虎等兇猛動物,卻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呢?立法機關的理由是,動物園飼養(yǎng)動物,有專門的知識和經(jīng)驗,還有專業(yè)的防護措施,因此降低歸責標準?,F(xiàn)在看來爭議是有必要的,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必須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否則不能夠全面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也對公眾造成威脅。如果適用無過錯責任,對于本案,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造成自己的損害,動物園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的損害就更容易得到救濟。
2、但是即使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對動物園飼養(yǎng)的動物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本案的老虎吃人,也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過錯推定的核心價值,在于以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因此,構成侵權責任,應當承擔賠償損害的責任。至于動物園已經(jīng)與游客簽訂了免除責任的協(xié)議書,以及告知關好門、注意安全的提示,都不能證明其已盡必要的管理職責,因為準許自駕車看猛虎,就已經(jīng)有過失了。
3、受害人本身對于自己的損害發(fā)生,具有重大過失,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減輕加害人的責任。老虎吃人事件中的受害人對于自己的損害具有重大過失,但是并非故意所為,而且動物園也有一定安全注意和遵守動物園管理規(guī)定的義務。因游客自身故意、違反規(guī)定或疏忽大意導致危險發(fā)生,動物園可以減輕一定責任。
所以此案自發(fā)生到現(xiàn)在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論性,部分律師認為野生動物園應承擔大部分責任甚至80%,站在道德及受害人立場上是支持這種看法的,但是根據(jù)目前的情況及法律條款來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動物園是否要承擔責任是盡到責任才能免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完全責。這種“管理職責”至少應包括防范動物傷人的必要的設備設施、安全提示警示、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施救有效等等。若動物園舉證不力,將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不過,目前處于輿論壓力比較大,也是公眾案件,后雙方協(xié)商和解的幾率比較大。
鼎弘律所也提醒各位游客,雖處于旅游旺季,但是在面對突發(fā)情況要理智面對,好不要到具有一定危險性及突發(fā)性的游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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