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描述
一、法律依據(jù)
外籍華人(亦稱當事人)申辦姓名公證認證,無論其是在中國內地申辦,還是在國外辦妥后送至中國內地使用,原則上均應適用如下中國法律規(guī)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法關于公民的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p>
第99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8條規(guī)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jù)憲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p>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1條規(guī)定:“為規(guī)范公證活動,保障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2條規(guī)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第33條規(guī)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二、公證形式
根據(jù)姓名公證的用途及其使用部門的要求,中國內地公證機構依法可為當事人辦理如下不同形式的姓名公證。
(一)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當事人在注銷國內戶口之前,可向中國內地原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申辦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如有必要,當事人在注銷戶口時,亦可商請原戶籍轄區(qū)的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
(二)“姓名聲明書”公證。當事人在注銷國內戶口前后,可向中國內地公證機構申辦“現(xiàn)用證件姓名與原用證件姓名為同一人的聲明書”簽名屬實公證。
(三)現(xiàn)用外國護照的中文譯文公證。當事人在注銷國內戶口前后,可向中國內地公證機構申辦“現(xiàn)用外國護照的中文譯文”公證。其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必須親自在公證員面前,在“現(xiàn)用證件姓名與原用證件姓名為同一人的聲明書”上簽名或蓋章或捺指印。
三、辦理認證
由于姓名公證常須跨國使用,因此了解領事認證的辦理程序非常必要。
(一)對從中國內地送往國外使用的姓名公證來說。如果上述姓名公證文書欲送往國外使用,當事人可要求公證機構附上使用國語言譯文或同時辦理該譯文公證,然后依法通過外交部領事司或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機構,向文書使用國駐中國的外交或領事機構申辦領事認證。
(二)對從國外送至中國內地使用的姓名公證來說。如中國內地使用部門同意接受,當事人亦可在居住國辦妥“現(xiàn)用證件姓名與原用證件姓名為同一人的聲明書”公證認證手續(xù)后,向中國駐該國的外交或領事機構申辦領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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